第六章 长春人造卫星观测站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火灾处置的原则是:一旦发生火灾,应充分利用现
有消防设备进行扑救,不失时机地扑灭初期火灾,避免发生重大的人
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火灾扑救
(一)任何时候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必须利用消防器材等进行
扑救,同时要呼喊召集人员救助,及时通知综合办。综合办接报后,
应立即通知站领导及领导小组,根据火情启动应急预案。
(二)工作时间内发生火险、火灾,本部门负责人、消防员或安全员负责火灾现场指挥。
(三)领导小组负责调集人员和物资装备开展救助,控制火势的发展。装有火灾烟感探测器的房间自动报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联系保安到现场核实,确属火情,应就近取用消防器材扑救,立即通知安全主管;火势较大或不易控制时立即报 119火警。
(四)指挥现场人员拉闸断电,迅速移走现场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品。
(五)如遇救援人员少,火势不易控制或存在较大危险时,灭火的同时,指挥员要派人报 119 火警。报 119 火警时要讲清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等,并在净月大门口迎接消防车辆。
(六)遇化学物着火产生有毒烟气或有爆炸性危险时,指挥员迅速疏导现场人员撤离,舍轻保重,确保人员人身安全。
(七)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及时、准确提供起火部位、燃烧物质、消防水源、临近建筑等详细情况。
第三十八条 现场应急疏散
(一)综合办负责定期开展全站的应急疏散演练,让全体人员了解和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所内各楼层的不同疏散路线。
(二)听到火灾警报后,所有人员应根据起火部位、火势大小,采取就近原则,选择疏路线,采取适当措施(如披上侵湿的衣物等)
逃生。
(三)穿过浓烟区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四)疏散中不可乘坐电梯。
(五)若所有疏散路线被大火封锁时,要立即退回室内把门关严,从窗户向外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第三十九条 人员救助
(一)积极抢救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是灭火工作的首要任务。当有人员受到火情威胁时,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灭火力量,首先组织救人,同时布置力量扑救火灾。
(二)火场疏散救人首先从着火房房间开始,再从着火层以上各层开始疏散救人。
(三)对于被火围困的人员,通过室内电话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告知其自救办法,引导他们自救脱险。
(四)有条件时,疏散通道口设立哨位指明方向,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五)对疏散被救人员要清点人数,认真核对,切实确定被困的人员是否全部救出。
(六)受伤人员经现场急救后,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七)救援人员施救时,首先做好自身的防护,如穿带好防护服与防毒面具,随身携带必要的器材、工具,如安全绳、手电筒等。
第四十条 物资抢救
(一)对受火灾威胁的各种物资,以尽量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为目的,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采取疏散或其他保护措施。
(二)一般情况下,首先疏散和保护贵重的、有爆炸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以及处于下风方向的物资。
(三)疏散出来的物资不得堵塞通道,应放置在免受烟、火、水等威胁的安全地点,专人保护,防止丢失和损失。
第四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火灾扑灭后,保安和起火部门应保护好现场,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火灾现场,同时,不得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
(三)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
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
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