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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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造卫星观测站领导班子工作议事规则
2011-09-22    |    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依法办站,以德兴站,实行研究站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站领导班子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执行中国科学院的各项决策和规章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照章办事,接受职工监督,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三个条例的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章 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

第四条 站长是站法定代表人,负责全站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工作,党委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支持站长依法并根据站长负责制条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 站长助理协助站长或副站长工作,或按站长或副站长指派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第八条 站长出国或出外执行公务期间,由站长指定的副站长或站长助理负责站内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站务会议。站务会议实行集体讨论,站长决策的制度,站务会议由站长主持,党委书记、副站长、站长助理及中层以上干部为站务会议成员,综合办公室负责站务会议记录和会务工作。站务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1.研究站发展战略与规划; 2.站长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研究站重大改革、组织机构调整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4.业务和行政干部任免、人员聘用、职工晋升、奖惩、辞退; 5.研究站年度预算、决算; 6.国有资产的处置; 7.10万元以上投资、融资、预算外资金使用; 8.基建项目的立项; 9.对基层请示需做出批复的重要事项; 10.站长认为应提交站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条 党委会。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党内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分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记录和会务工作。党委会就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决议: 1.研究确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措施; 2.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3.对拟任免的业务和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再提交站务会议讨论,由站长任免; 4.在事先征求站长意见后,研究决定党务干部的任免; 5.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党员发展工作和党员的奖惩; 6.讨论决定研究站创新文化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党内外重要举报案件和违纪案件的立案及处理; 8.讨论决定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的重要工作; 9.其他需党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第十条 研究站建立领导、专家、职工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职代会的作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一条 站务会议讨论研究站发展战略与规划、科技布局调整和研究生培养等重要问题前,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有关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站务会议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时,应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程序,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其常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有关负责人列席。

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站班子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工作程序。副站长在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向站长请示,处理后要向站长报告;站长助理在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向站长或分管副站长请示,处理后要向站长或分管副站长报告;研究中心、职能部门、支撑部门需要请示的事宜应向分管站长报告,由分管站长处置。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站班子成员出国、出境应向分院党组报告;站长助理出国、出境应向站长、书记报告,并通知综合办公室。

第十五条 站班子成员在国内出差,或在本市参加一天以上会议或活动时应向站长报告;站长助理在国内出差,或在本市参加一天以上会议或活动时应向站长或主管副站长报告。并通知综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站班子成员参加院、分院或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后,当涉及到站科研或其他重要工作时,应向站长或班子其他成员报告。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上级下发的公文,由综合办登记后按站领导分工,送分管站领导审批,分管站领导对公文处置应作出书面意见;需其他站领导周知的公文,采取传阅方法,使各位站领导阅知。

第十八条 站内各部门报送站班子或站领导的公文,一律送综合办公室登记,由综合办公室送站领导阅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直接报送站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分管站领导应给下属部门报送的公文签署审批意见,重大问题由分管站领导报站长或通过相应的会议研究决定后审批。

第十九条 以站名义向国家天文台或其他上级机关上报的公文由分管站领导签批后,由站长签发。

第二十条 以站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上报的公文,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站内各部门在接到站领导批转的公文后,一般在二天内处理结束,并将结果报告分管站领导;特殊情况或难于在二天内处理完毕的事项,需及时向分管站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站内各部门以站名义对外联系业务使用介绍信、在有关材料上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重大事项时由分管站领导签批;科研、经营部门使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经主管部门和分管站领导批准;使用法人章,需经主管部门和站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站领导应在自己分工负责的范围内处理公务,当超越职权范围时,要向站长报告或经过站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需站领导出席的,原则由分管站领导参加,有特殊要求的会议按会议通知办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五条 重要领导来站视察,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接待会务工作,由站长负责接待;上级单位领导来站视察或其他单位来站公务,由主管部门负责接待的会务工作,由分管站领导负责接待。

第二十六条 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国内专业会议由主管部门和承办的学科组共同做好接待和会务工作,站长、分管站领导接待;一般的国际学术会议、国内专业会议,由承办的部门或学科组负责接待与会务工作,分管站领导负责接待。                       

第二十七条 看望离休干部、慰问病号、参加葬礼,由离退休办、工会负责安排,一般情况下由工会主席、综合办公室主任,代表站领导看望慰问;需站领导看望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第八章 议事准则及纪律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讨论、决策重大问题之前,站长、书记与其他领导之间应充分沟通,取得基本共识;对有些重大问题,如需要还应听取专家、中层干部及职工意见,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对某些问题难以议决,只要不是需要立即决策的紧急情况,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研究酝酿后再做决策。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内部讨论问题,提倡“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允许争论,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个别成员意见被否决后,应认真贯彻会议决议,会后不得抵制和消极对待,不得不负责任地发表个人见解。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间有不同看法或意见,应在会上诚恳提出或个别交换意见,不得在会外或群众场合议论。

第三十二条 重大问题决策后,若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发现失误,应共同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应互相推卸责任。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应由班子集体负责,站长(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个人决策失误,由个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重大问题决策后,分管领导或站长助理,应在其分管工作职权范围内独立地组织贯彻实施;如遇有新的重大问题,应主动向站长通报或经班子讨论后再行处理。

第九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站务公开制度。按《站务公开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站务,接爱职工监督,站纪委负责站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大工作通报制度,每半年向职代会和离退休干部通报一次站的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通报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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