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站科研的良好秩序和学风,净化科研环境,保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诚信性,维护我站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发展,按照科技人员科研道德行为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行为基本准则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
2.遵守诚实原则。科研人员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遵守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
4.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
5.尊重知识产权的规定。在研究成果发表时,作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对参与一般研究工作的助手和提供过支持与帮助的人员与单位,应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
6.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规定,在研究工作及其相关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作出声明,必要时应当回避。
二.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具体可以参照以下六条: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陈述: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署名权;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他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三.长春人卫站科研道德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加强我站科研道德规范建设,保证科研诚信,维护科学尊严,倡导优良学风,建立对科研道德监督与制约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1.人员组成
(1)科研道德委员会委员由站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产生。
(2)根据我站发展及人员变动情况,经站长办公会议讨论可对委员进行调整。
(3)科研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2.基本职责
(1)对我站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2)推动我站科研道德制度建设,审议讨论我站科研道德相关制度。并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3)对科研道德相关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4)对科研骨干人员的科研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5)组织开展科研道德相关培训及教育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活跃科研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6)接受站内外对我站科研成果的质疑,对我站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3.工作章程
(1)科研道德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讨论科研道德学风状况。如遇特殊情况,科研道德委员会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2)科研道德委员会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科研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科研道德委员会通过对科研成果原始数据核查,现场考评等方式对科研道德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对于科研道德的质疑和举报,科研道德委员会主任授权成立调查组。调查组通过对原始数据核查,查阅档案和相关资料,询问科研成果当事人等方式对质疑和举报做出判断,提出建议,汇报站长办公会。未经批准核查信息不得外漏。
四.长春人卫站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1.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2.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由科研道德委员会处理。对于有明确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且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应予受理。
3.对认定有科学不端行为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博士后,项目聘用人员以及返聘人员),由科研道德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站长办公会议决定。
4.对认定有科研不端行为的学生,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处理决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学不端行为人相应处分,对科学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被处理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并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向所在院属机构提请复议。
6.基于我站具体情况,对于认定有科研不端行为的职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作如下处理意见:
(1)警告处分。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由科研不端行为人写书面检讨。
(3)禁止其一段时间内申请项目,招收硕士生和博士生。
(4)记过。
(5)降职。
(6)解聘或开除等。
7.科研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4)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8.对于主动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与他人合谋隐瞒其科学不端行为,严重疏忽监督职责,在参与处理科学不端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承担科学不端行为的共同责任。
9.对认定为非科学不端行为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
10.投诉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五.处理程序
1.科研道德委员会接收的科研不端行为署名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是否接受投诉。
2.确定接受的投诉,科研道德委员会应当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对被投诉成果进行调查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65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3.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4.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5.调查处理报告经科研道德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站长办公会议,站长办公会给出的处理决定由科研道德委员会在10日内通报投诉人和被处理人。
6.投诉人对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存在质疑的,应在收到决议后30个工作日内向科研道德委员会提出复议。超过30个工作日无异议将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六.附则
此办法由科研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