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长春人造卫星观测站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八)社会兼职及取酬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五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于集中报告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负责受理。
第七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综合办公室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综合办公室书面声明。受理报告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纪检监察主管负责定期监督检查,有关执行情况将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联合纪检监察主管应请示请示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并依据领导的指示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
一、中层以上干部中实行礼品登记。
二、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周内由本人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登记的礼品一并上交纪委(或纪检监察主管)。
三、登记的礼品是指副科级以上干部在工作交往中不得不收受的,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价值200元以上的礼品。
四、违反本规定,预期不主动登记的,按违反党纪、政纪处理。
附件:收受礼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