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人造卫星观测站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长春人卫站职工及相关组织、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采用上述方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个人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在长春人卫站党委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到事前预防上。要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制
第五条长春人卫站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春人卫站综合办公室,负责长春人卫站日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长春人卫站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的协调并指导做好处理工作。
(二)负责及时处理由中国科学院、吉林省或长春市信访办交办信访案件的督办或查办,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三章 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长春人卫站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不服长春人卫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长春人卫站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长春人卫站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 长春人卫站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事由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长春人卫站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信访人对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长春人卫站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查。
第四章 来信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指定专人处理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收到来信后,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登录在《来信登记表》。
第十三条 下列内容的信件应报站领导阅批:
(一)有关长春长春人卫站的管理、科技和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三)长春长春人卫站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四)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五)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
(六)其他需经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
信件上报前,办信人可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的,由经办人负责催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
第十四条 经办人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送长春人卫站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来信人对上报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
对已结案信件,经办人应当将该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
第十五条对无查办和无参考价值,以及不需要再处理的重复信件,由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做暂存处理。暂存信件由办信人登记、存放,定期整理销毁。
第五章 来访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来访人应当到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提出来访事项。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长春人卫站工作园区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长春人卫站,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长春人卫站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或长春人卫站工作区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或长春人卫站工作工作园区;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接待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认真耐心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认真负责地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由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到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
第十八条 要做好集体来访的接待工作
接待处理集体来访时,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的,站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向站领导报告,由站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六章 信访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对来访人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待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或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上访部门,干扰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在信访室纠缠取闹的;
(三)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应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在长春人卫站信访室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
(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站或者机关办公区的;
(六)对接待人员进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的;
(七)破坏接待室办公设施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规模较大、情绪激烈,或者围堵办公大楼的集体来访事件,除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外,长春人卫站信访部门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由站领导派人和信访部门接待人员共同听取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疏导上访人员尽早返回。说服教育无效、集体来访人员继续围堵长春人卫站科研及办公区的,要提请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