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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6-08    |    发布: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文件。2010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相继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

为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干部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我院于2010年5月制定了有关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已报经院党组审议后印发。现根据中组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0〕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决定自2011年1月起全面实施以下工作计划:

一、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该项工作可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届中或年度考核进行,所长(院长)届时应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评议,具体组织工作由人事教育局(主要负责各分院和直属单位)和分院党组(主要负责所在地区研究所)负责,被评议单位予以配合。凡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进行“一报告两评议”的,分院党组要在次年2月底前将民主评议结果汇总报送院人事教育局,同时对干部群众在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按要求及时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形成专题报告。(评议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汇总表详见附件3)。

二、开展“所长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工作。主要结合换届考核进行,如有需要也可单独进行。考核时有离任检查内容的,所长应在报告中专题报告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接受有关评议和检查,检查内容及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评议表详见附件4)

三、落实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研究所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须根据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上述办法中的要求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报告。报告材料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的任用意向及其《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报告的受理部门为人事教育局。

人事教育局在受理有关事项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应与报告单位进行沟通。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任用事项。

四、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各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纪实制度采取一人一表、一事一记的方式,记录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关键程序,记录可能影响干部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的具体过程和形成原因,并落实责任主体。纪实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将列入监督检查内容。(纪实表详见附件5)

五、执行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有关报告程序和要求详见附件6。

六、执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领导干部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涉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一项,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并填写有关表格(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一)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二)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三)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按时报送有关干部监督材料。各分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半年(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报送一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7)。

八、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干部监督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要加大选人用人问题查核工作力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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